(2026年1月16日汕尾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不是汕尾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在我市的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我市選出在汕的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四、深圳對口幫扶協作汕尾指揮部主要負責人;
五、市直(含駐汕)有關單位、人民團體主要負責人;
六、紅海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主要負責人;
七、汕尾軍分區主要負責人;
八、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負責人各1名;
九、縣(市、區)監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十、我市退休在汕的正廳職老同志;
十一、出席政協第八屆汕尾市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的委員;
十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副秘書長;
十三、市高層次人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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