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汕尾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6年3月26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四章 規范治理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統稱三線)管理,規范三線建設,保障三線安全運行,提升城鄉人居環境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三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治理和保障監督活動。
第三條 三線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長效管護、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三線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三線管理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落實轄區內三線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非法阻撓建設、整治等妨礙三線管理的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做好三線管理工作,發現違反三線管理相關情況及時報告。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三線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電力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三線主管部門)分別負責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督促指導電力企業、電信企業、廣播電視企業(以下統稱三線運營企業)加強對三線規劃建設和管理維護。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房屋市政工程中配套的三線工程建設管理,以及綜合管廊建設的協調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三線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三線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規劃建設、管理維護三線,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管理和約束,保持三線規整美觀和安全運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三線安全和保護的宣傳教育與知識普及工作,提升社會公眾的三線安全和保護意識。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結合人口分布、城市空間格局、道路系統布局等因素,同時征求三線主管部門意見,對三線的布局、規模等作出總體安排。
第九條 三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三線運營企業,組織編制本行業的線路建設布局專項規劃,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通信線、廣播電視線等弱電線路公共路由規劃。
線路建設布局專項規劃和公共路由規劃應當明確線路的用地位置、設施位置、空間布局、規模和管線控制等內容,與綜合交通、地下管線、園林綠化、城鄉基礎設施等專項規劃相互協同、銜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三線的國土空間布局,將依法批準的線路建設布局專項規劃和公共路由規劃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十條 三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線路建設布局專項規劃和公共路由規劃,指導三線運營企業制定本企業線路年度建設計劃,并向同級自然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備。線路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包括線路年度施工總體安排、挖掘道路施工計劃、整治計劃等內容。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線路年度建設計劃,統籌協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管線建設、改造等事項,合理安排管線工程施工時序,避免重復挖掘道路。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三線;舊城區、鎮村應當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道路整治、城市更新、鄉村振興等要求,統籌三線的規劃建設。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老舊小區改造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時,應當將建設三線的有關規劃設計和預留安裝條件作為審查的重要內容。
有關單位或者部門規劃建設道路、鐵路、橋梁、隧道等項目時,應當征求三線主管部門和三線運營企業的意見,協商預留三線位置及空間通道。
第十二條 三線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遷改三線應當按照規劃的三線位置及空間通道建設,不得擅自穿越、切割規劃用地;
(二)主干道三線優先敷設于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下;
(三)沿道路建設的三線,走向應當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四)在三線本體或者規定位置設置三線標識;
(五)附屬設施的設置與城鄉景觀相協調;
(六)除特殊規定外,通信線、廣播電視線應當合并建設。
第十三條 三線建設單位建設過程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展工作:
(一)施工前對施工區域管線進行調查,收集施工現場、毗鄰區域管線的現狀資料,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要求相關單位在設計和施工中采取措施保護既有管線;
(二)與道路同步施工時,會同道路建設單位合理確定建設工期;
(三)施工前編制施工地段既有管線保護方案,報送主體工程建設單位,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相鄰管線安全;
(四)施工前通知相關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既有管線交底和監護工作;
(五)組織三線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備案手續,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城市建成區內,鼓勵采用地下方式敷設新建三線。由于技術、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線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
(二)不得影響道路交通、村(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減少對城鄉景觀的影響;
(三)不得占用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四)與既有同一性質的架空線合并架設。
既有架空線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嚴格控制、節約用地的原則,結合城市建設逐步轉入地下敷設;因技術、安全等原因無法入地的,應當符合前款要求。
第十五條 因執行搶險救災、應急保障等任務需要敷設架空線的,可以架設臨時線路。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六條 三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三線運營企業等投資建設主體建設公共路由。公共路由投資建設主體應當根據公共路由規劃,制定施工設計方案,遵循強弱電分離的原則建設公共路由。
三線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公共路由進行線路遷改,后續新增的通信線、廣播電視線一般按照公共路由架設。
公共路由投資建設主體應當依據本級政府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體制,及時確定公共路由管護單位,未確定管護單位期間,由投資建設主體作為臨時管護單位。公共路由管護單位應當組織對公共路由進行定期維護,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新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城市道路建設,逐步推進綜合管廊建設,并有序推進三線入廊,探索建立經營性管線有償使用城市地下空間機制。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綜合考慮線路安全、規整、美觀等因素,合理確定電表等配用電設施位置,便于用戶用電。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辦公樓、商業綜合體等場所停車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比例要求和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同步配套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對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充電需求,推進既有建設項目增設集中充電設施。
第十九條 三線運營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共建共享的規定,根據技術可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合理負擔的原則,協商共建、共享資源。
電信企業、廣播電視企業應當推進通信線、廣播電視線使用統一的網絡基礎設施和技術標準,實現資源共享和互通互聯。
鼓勵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市政、交通運輸等領域的桿塔、管道、隧道、機房等資源在滿足本領域使用需求以及符合規范標準、安全生產、友好協商、責任明晰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市場化方式開放共享。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線安全運行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三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開展三線安全檢查,建立風險監測、分析預警、聯動處置機制。
第二十一條 三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三線安全運行的監督,督促三線運營企業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定期檢查評估三線運營企業的日常管理和運營情況。
三線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三線運營企業逐步推行線纜分色管理,明確責任歸屬,提升線纜管理維護效率。
第二十二條 三線運營企業負責三線的日常維護,保障三線安全運行,開展下列工作:
(一)建立三線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二)對三線進行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和安全評估,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對三線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自行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三線主管部門報告;
(三)編制三線應急預案,報三線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及時清理廢舊無用的三線,修繕或者遷移不符合建設標準的線桿,維修或者更換破損嚴重的設備箱體等;
(五)宣傳三線安全和保護知識;
(六)及時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溝通協調三線管理與維護工作開展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因搶修、搶險救災、應急保障等緊急情況需要臨時挖掘城市道路、占用綠地或者遷移、砍伐樹木的,可以依法先行施工,同時通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二十四條 三線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三線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隱患排查治理、事故救援搶修,并按照規定向三線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三線運營企業對三線的維護管理。維護、搶修三線應當避免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三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壓占三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或者擅自占用、遷移、接駁、搭掛三線;
(三)損壞或者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三線標識;
(四)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可能危害三線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章 規范治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三線主管部門會同三線運營企業,對城鄉雜亂、影響安全和美觀的三線進行整治。
三線整治應當符合強弱分設、標識清晰、牢固安全、美觀協調的要求。
三線運營企業在三線整治過程中,應當在確保新線路可以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停止使用和清理舊線路。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三線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城市更新、道路建設、鄉村振興等工作,制定三線年度整治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線運營企業應當主動參與年度整治計劃編制,并根據年度整治計劃推進三線整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三線整治應當根據不同區域的地形特點、產權結構、人居環境要求等因素,因地制宜選擇剪除、捆扎、貼墻、入管、更新、美化、入地等方式,并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在有條件的主干道優先采用入地等方式,確保道路空間整潔;
(二)在公園、廣場、旅游景區等重點場所合理采用入地、美化等線路隱蔽或場景融合化方式,確保整體美觀;
(三)在房屋排列整齊的背街小巷合理采用單側貼墻、捆扎、套管等方式,減少巷道桿路;
(四)其他區域合理采用適宜方式進行整治。
第三十條 三線整治過程中發現權屬不明的廢棄三線,縣級三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可能的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現場確認并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指引,規范市政公共區域變電箱、通訊箱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三線運營企業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城市更新、道路建設等工作,對現有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廣場、綠地等市政公共區域,影響城市容貌和交通的變電箱、通訊箱進行整治、遷移。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三線管理工作的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聯合三線運營企業建立三線管理資金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三線運營企業應當承擔本企業線路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等費用。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參與三線管理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三線信息管理制度,制定檔案信息數據標準,定期組織開展三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加強在三線規劃、建設、維護等方面的數據應用,提高三線集約利用與數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三線運營企業應當加強三線信息的歸集、整合和利用,配合做好三線普查、信息更新等工作。
三線數據的應用,應當符合數據安全、保密等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破壞三線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投訴舉報。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及時處理收到的投訴舉報。
第三十五條 縣級三線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三線管理維護開展監督檢查,勸導制止、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對三線運營企業違反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行為,督促三線運營企業限期整改。
需要其他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處理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移交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救援機構等有權處理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三線運營企業未履行法定義務,或者不配合三線管理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危害三線安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及其附屬設施,是指《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的電力線路設施、《廣東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規定的通信線路及通信配套設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規定的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
(二)三線主管部門,是指電力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主管部門。
(三)三線運營企業,是指電力企業、電信企業和廣播電視企業。
(四)公共路由,是指從鎮(街道)、村(社區)統一的線纜接入點到各居民或者商業樓棟,為通信線、廣播電視線等弱電線路提供規范化、集中化敷設的線路公共通道,包括地下管道、地上架空桿路、墻壁吊線、橋架、線槽、多網合一設施等形式。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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